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指南
一、申请条件
购房人及其配偶(以下统称“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后,可按合同约定申请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划转至购买房屋所属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提取额度
所有申请人提取总金额合计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且不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并开具首付款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需约定网签后划转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相关内容。
(二)申请人携带以下材料到七台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网点申请划转购房首付款:
1.已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
3.首付款发票;
4.《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承诺书》(原件);
5.《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授权、承诺书》(原件)。
(三)七台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将提取金额转账至购买房屋所属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四、事项说明
(一)办理提取业务时提供的身份证件需与公积金系统登记证件一致。
(二)提取首付款不影响以该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可贷额度计算。
(三)提取首付款的收款账户须是所购房屋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首付款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前,申请人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及其他提取业务。
(四)申请人提交办理申请后,若因换房等原因导致信息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在划款前提出原业务撤销申请并重新提交正确信息,因提交不及时产生的一切后果申请人承担。
(五)申请提取的公积金划转前,若发生法院冻结、扣划等情形导致住房公积金无法划转的,由此产生的一些后果由本人承担。
(六)提取首付款购房后可以该套住房继续申请提取,可提取额度扣减已提取首付款金额。
(七)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购房人应会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提取金额原路退回。按以下流程处理:
1.《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携带退房协议和退款申请表至住房公积金中心前台网点,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对无误后,在退款申请表上盖章。
2.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公积金中心盖章的退款申请表向预售资金监管部门申请退款。
3.预售资金监管部门核准同意后,监管账户银行将购房人支付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退回至七台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退款转账时需备注退款申请人姓名和证件号。
4.任一申请人持身份证原件和退款转账凭证(需备注退款申请人姓名和证件号)至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入账。
五、其他
(一)办理网点:七台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市民中心二楼)、住房公积金勃利管理部(勃利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二)网点对外办理业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联系电话:0464-8315010 0464-8536356
(五)监督电话: 0464-8315066
注:本次更新时间为2024年11月,之后有内容修改更新的,以更新后为准。服务指南未涉及的业务和特殊情况,请按照前台人员的业务指引办理。